▲台南一名陳姓男子於2019年4月在台南市搭乘公車,在行駛途中,趁鄰座被害女子睡著未注意而不及抗拒之際,意圖性騷擾,以下體磨蹭被害人手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於2019年4月在台南市搭乘公車,在行駛途中,趁鄰座被害女子睡著未注意而不及抗拒之際,意圖性騷擾。被害女察覺有異後報警,台南地院審理後,法官依觸犯性騷擾罪將陳男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19年4月12日上午7點40分,搭乘2號公車行駛途中,在公車內,趁被害女睡著不及抗拒之際,意圖性騷擾,以下體磨蹭被害人手臂。被害女察覺有異後報警,檢警訊問時,陳男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男的供詞和證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照片4張、一卡通交易明細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各1份佐證,認為此案事證明確,陳男所為應依法論科。
法官表示,陳男的行為對被害者而言已屬偷襲式、短暫性、具有性暗示,並違反他人意願,應屬性騷擾行為。陳男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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