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2018年開車被查獲酒測值超標,他辯稱使用薄荷漱口水,不知內含酒精,才會因此超標。(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hutterstock,與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2018年開車被查獲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他在開庭時辯稱喝酒後在車上睡了許久,認為酒已退,離開停車場前,有使用薄荷漱口水,不知內含酒精,才會因此超標。法官當庭實測,讓鄭男使用完漱口水及礦泉水漱口後再酒測,結果測出酒測值0.44毫克,比他被查獲時的0.31毫克還要高,因檢方無法提出其他更有力的證據,高院因此判鄭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鄭男於2018年8月11日上午8時許開車在台北市街頭,因逆向行駛被員警攔查,經員警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定,發現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鄭男坦承當天凌晨1時許,在卡拉OK店喝3杯威士忌,但他堅稱酒後在停放於停車場的車內睡到天亮,自覺酒氣已退,在駕車離開停車場前,還使用薄荷除菌漱口水漱口後才上路,但仍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鄭男於一審時表示,當時他逆向行駛是因路況不熟,並非喝酒後還未清醒,而被測出酒測值0.31毫克,是因為誤用含有酒精成分的漱口水所導致;但是執勤的員警證稱,鄭男被查獲時的確供稱有使用漱口水,不過鄭男當時身上都是酒味,嘴裡沒有漱口水香氣。
一審函詢漱口水進口商得知,鄭男所用的漱口水確實含有酒精成分,其比例為19.5%至23.8%,濃度甚高,且鄭男表示做酒測時,距離用完漱口水僅約5分鐘,一審認為確實有可能影響酒測正確性,為求慎重,當庭命鄭男以同款漱口水漱口,間隔6分鐘後,讓鄭男再以礦泉水漱口,模擬被查獲時的狀況,結果鄭男當庭所做酒測值竟高達0.44毫克,比被查獲時的酒測值還高。一審認定儘管無法完全還原案發時狀況,但已能證明此款漱口水使用後可能殘留口腔,就算用礦泉水漱口,仍會影響酒測正確性。
執勤員警指出,確實看到鄭男臉色紅紅、也有聞到有酒氣。但一審認為純屬個人感受而無法具體量化,且鄭男整晚沒洗澡換衣服,不排除衣物與車內留有酒味,加上沒有抽血檢驗及其他測試,無從證明鄭男因酒意而不能安全駕駛,因此判他無罪。
檢方再上訴,主張鄭男有多次酒駕前科,他用的漱口水外包裝也註明含有酒精,懷疑他只是將使用漱口水當作藉口,再加上使用漱口水應不會造成員警看見他的臉色呈現紅色。檢方表示,一審的模擬沒先做歸零測試,不具可信度,且法條僅要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就不能開車,並不區分酒精濃度的來源。
高院審理後,法官則認為就算鄭男明知漱口水含有酒精,但法律不禁止使用漱口水後開車上路,用完漱口水也未必會有香氣讓人聞得到,一審的模擬測試雖不能完全還原案發時狀況,但鄭男的辯解也非全然不可採信,檢方無法另提有力證據,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處鄭男無罪確定。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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