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段式左轉應依規定待轉。(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廖安莘/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婦人騎機車欲穿越路口,卻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盧姓汽車駕駛閃避不及與陳婦發生碰撞,陳女摔車傷重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將盧男送辦,經鑑定後,屏東地院採用該鑑定結果,認為盧男沒有肇責,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婦2018年3月26日下午3時許,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忠孝路欲左轉進入岔路口,卻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直接從慢車道進入快車道,導致盧姓汽車駕駛閃避不及撞擊陳婦,陳婦連人帶車倒地受到重創送醫不治。事後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將盧男起訴。
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對該起車禍進行鑑定,認為「陳姓駕駛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設有閃光黃燈及禁止左轉標誌之處,未注意安全,並未依標誌規定作迴車(左轉),為肇事原因。盧姓駕駛開車直行閃避不及,無肇事因素。」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採用該鑑定結果,認為無證據顯示盧男有違規超速事實,則陳婦騎乘機車行駛在設有禁止左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之機慢車道上,未依標誌指示逕行左轉,導致盧男猝不及防而發生碰撞,難苛責令盧男負過失責任,應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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