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不甘花大錢請吃飯看電影,4天後竟遭封鎖且「男友是別人」,氣得向何女提告詐欺。(示意圖/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48歲張姓男子在臉書結識61歲的何姓女子,張男花了近3千元請對方吃高檔餐廳、看電影,還親送愛心早餐,沒想到4天後卻發現何女臉書上的感情狀態竟與其他男子「穩定交往中」,自己還被對方封鎖,張男氣得告對方詐欺。警方雖認何女並未以「詐術」欺瞞張,詐欺構成要件不足,仍將何函辦,至於何女是否「真有詐」,仍待檢察官與法官以具體事實來認定。
張男說,8月與何女結識於臉書,兩人相談甚歡,5日何女與姊姊和張晚間約在市區一間高級簡餐店用餐,張還客氣的對方「盡量點、別客氣」,結帳時3人共計近1600元。當日凌晨,張提議一起去看電影,同時也慷慨買單又花了1200元,還請何與姊姊喝水果冰沙、親送早餐到何女住處。不過,何女之後竟以手頭緊為由,向他借款8千元繳房租遭拒。
張男與何女約會的第4天,上網逛臉書時忽然發現何的帳號感情狀態與別人呈現「穩定交往中」狀態,他質問何「是否已名花有主」竟遭到封鎖。
張男與何女透過網路認識,也無其他聯絡方式,張被封鎖後,何女竟宛如人間蒸發,讓張男心感受傷覺得對方有故意欺瞞之嫌,才氣報案提告詐欺罪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何女到案時告訴警方,坦承與和姐姐和張吃簡餐、看電影都是由對方買單,但自稱「這些錢都是小錢」,約會前也都談好由張買單,加碼看電影也是應張要求,整場飯局都是張男主動邀約,自己從未表明要與他交往,何來詐欺?
律師指出,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在何種情況下?用何種方法?才能被認定使用「詐術」,刑法並未明確規定,需靠檢察官與法官以具體事實來認定。況且,何在臉書上與張結識,並未隱藏其真實姓名,雙方約會前也溝通好由張買單,應不算以「詐術」欺瞞張,藉此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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