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5歲少女淚揭男友「5個月要4次」:愛我就要給我

▲桃園市17歲少女去年8月提告父親與祖父在其就讀小學期間先後性侵與強制猥褻,並提出醫院驗傷單佐證,桃檢以受性侵期間未報警或告知親友,也未提出積極佐證,事隔8年才提告,難認有具體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天晴和大她3歲的成年廖男發生4次性關係,後控告對方強制性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桃園20歲廖姓男子在5個月內,4度和15歲的小女友天晴(化名)發生性行為。天晴和她母親事後控告廖男性侵,稱被廖男威脅「愛我就要給我」;廖男則表示上床時天晴雖「半推半就」,但從沒有強迫對方。高等法院認定廖並未涉強制性交罪等重罪,不過確實有4個「與少女性交罪」,最後判處廖男6月徒刑,沒有緩刑也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當時18歲的廖男從2017年7月下旬開始,首次和當時只有15歲的女朋友天晴發生性關係,地點分別是廖男桃園住家和天晴住處等地方,到了12月時,和對方性交次數共4次。

天晴的母親得知此事,氣得告上桃園地院,指控廖男違反天晴意願;天晴指出,廖男雖然沒有動手毆打或強迫的行為,但上床前會說「愛我就要給我啊」等語。對此,廖男在庭上坦承和天晴4度發生性關係,第一次對方雖然半推半就,自己也有硬脫褲子的舉動,但沒有強迫或威脅對方。

廖男當庭提出20萬元想和天晴和解,但被天晴和母親拒絕。《自由時報》報導,高等法院判斷雖然第一次是半推半就情況,但當下天晴仍有自主權,而且若是違反意願,之後也不會繼續和對方發生關係;然而天晴及母親不願原諒廖男,法官審酌後判廖男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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