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男飲酒後騎乘機車,被警方查獲。(圖/ET示意圖)
記者廖安莘/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羅姓男子2019年7月間涉嫌酒駕,行經台南市左鎮區台20線23公里處,被警方查獲,酒測值為每公升0.5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法辦、起訴。檢警調查後,發現羅男分別於2016年、2018年已兩度涉嫌酒駕,但他仍不知悔改。台南地院審理後,因羅男為累犯,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千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男於201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2018年再犯酒後駕車,判處徒刑4月確定,於同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羅男又於2019年7月23日8時30分許至同日9時許,在台南市北區開元路某處工地飲酒後,搭乘友人所駕駛車輛致台南市左鎮區某處麵店,竟於同日下午1時許,從麵店騎乘機車離開,行經左鎮區台20線23公里處,被警方查獲並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
台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羅男已第三次犯下公共危險犯行,且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而復犯,足徵具有特別惡性。法官審酌,因為累犯,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考量羅男犯後坦承犯行,因此量處其刑,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5千元,全案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更多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