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台打工的孟加拉籍男子對13歲女孩伸出狼爪猥褻得逞。(圖/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徐愷昕/桃園報導
一名持觀光簽在台打工的孟加拉籍男子巴布(音譯),2018年6月在桃園某社區內從事清潔工作時,趁一名13歲女孩小美(化名)前往搭電梯時對她上下其手到處亂摸,事後雖承認犯行,但僅認為自己觸犯性騷擾,否認猥褻行為。高等法院並不採信,最終依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6個月徒刑,且服刑完畢後應驅逐出境。
判決指出,巴布學歷僅有國小畢業,2010年開始持觀光簽來台打零工,前前後後已持續8年,2017年開始在桃園某社區從事清潔工作。2018年6月16日上午7時許,巴布在社區工作時見小美落單便尾隨在後,趁她要走進電梯前突然伸手隔著衣服觸碰她的胸部,小美驚嚇後隨即將巴布的手推開表示不願意被亂摸,但巴布仍不停止,見小美孤身一人難以求助,竟不要臉的繼續觸碰她的臀部、外陰部、胸部等,猥褻得逞。後來因有其他住戶返回社區,巴布深怕事機敗露,才趕緊搭電梯逃離現場,小美事後因不甘受辱決定提告,檢方則以強制猥褻罪起訴巴布。
法院審理時,巴布聲稱「只是摸一下沒什麼」,毫無悔意的態度令人髮指,對此他還表示當自己伸手隔著衣服觸摸時,小美隨即撥開他手的行為不符合強制猥褻要件,只構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一審桃園地院認為,性騷擾防治法所述「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中的「不及抗拒」,是指被害人對性騷擾行為還沒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和刑法猥褻罪不一樣。此案巴布明顯讓小美感到性自主權遭妨害,故依法應被判處3年6月個月徒刑,且服刑完後即驅逐出境。
二審高院則認定,巴布在觸碰小美的過程中明顯已被小美阻止,卻得寸進尺繼續強行撫摸,確實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條件,加上巴布事後毫無悔意,故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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