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大陸籍吳姓女子自2009年起多次與老榮民結婚、離婚,2012年間她剛結束一段婚姻,隨即盯上擁有大筆存款的何姓老翁,為了保有原本的遺屬津貼資格,於是改以養女的身分與何翁同居,22個月內爽花835萬元,後來挨告被桃園地院依侵占、偽造私文書罪,判處2年4月有期徒刑,同時還得沒收890萬元的不法所得;她不滿上訴,最後仍被高等法院駁回。
▲吳女來台後多次與老榮民結婚、離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吳女2012年3月間與文姓老翁結婚,對方在婚後5個月病逝,基於配偶的身分,她可以領取文翁的遺屬津貼過活;同年間她結識何姓老翁,得知對方擁有大筆存款,因此又動了結婚的念頭,無奈如果再嫁,就無法繼續領取原先的遺屬津貼,於是轉而要求改用「收養」的方式,並在2012年12月間登記為何翁的養女,兩人展開同居生活。
雖然吳女每個月可以拿到1.5萬元的生活伙食支出費,但她仍不滿足,先後分成6次陪何翁前往郵局領錢,提領出來後將一部分的錢放在家中,方便隨時取用,其他的則以現金存款或存簿轉存的方式,改存入她自己的郵局帳戶。後來何翁發現自己辛苦存下來的錢被吳女領出來隨意花用,要求返還卻被無視,這才心寒決定提告。
▲吳女以養女的身分與何翁展開同居生活。(圖/取自免費圖庫 Pixabay,與本案無關)
吳女強調,這一切都是何翁自己說要這樣做的,「他說要放一點錢在我這邊,因為他年紀已經80多歲了,又身染重病,怕死了我沒有錢幫忙辦後事,錢給我之後,他開完刀沒有死,我就把錢還給他,是他不曉得把錢花到哪裡去了」、「我都沒有拿,我只是拿生活費去用」。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發現,吳女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間,22個月內總計花掉何翁835萬元的存款,平均每個月的花費為37萬9545元,這個金額理應讓他們過得豐衣足食,但何翁決定終止收養關係時,相關人員前往他家一看,發現居家環境髒亂,他甚至沒有獨立房間可以使用,只能睡在走道上,日常飲食、每日三餐菜色也很簡陋,可見這筆錢並未用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被吳女花用殆盡。
▲吳女將何翁的存款轉入自己的帳戶。(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此外,法官也指出,何翁將錢領出並交給吳女,是希望她幫忙辦理後事,而不是贈與的意思,最多算是有保管之責,但沒有支配之權,加上她在2015年間擅自拿著何翁的印章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解約後再把55萬元的存款和利息轉入自己的帳戶,最後依侵占、偽造私文書罪,判她2年4月有期徒刑,同時沒收890萬元的不法所得。
吳女不滿被判刑還要賠上890萬元鉅款,因此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法官同樣不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且侵占罪的部分不得再上訴,僅偽造私文書罪的部分可以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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