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新制10/1上路,花蓮縣警察局將實施「全國同步執行違反電動自行車處罰新規定專案勤務」。(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做為交通工具數量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但是一般民眾認為騎乘自行車無須遵守交通法規限制,導致自行車交通事故頻傳,為有效防制自行車違規所衍生之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自行車部分條文修正,將於10月1日正式上路施行。
究竟有哪些慢車違規新制實施呢?以下為大家整理出來:
擅自變更規格罰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新增超速罰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台幣900以上1,800百元以下罰鍰。
新增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罰鍰: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元罰鍰。
新增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罰鍰: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若有同條第1項第5款或第8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新增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處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花蓮縣警察局提醒,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2,400元罰鍰。
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呼氣酒精濃度只要達0.25mg/l,即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若發生車禍,呼氣酒測試值達0.15MG/L,仍須依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花蓮縣警察局為因應慢車新法施行,將於10月1日至31日為期1個月,規劃實施「全國同步執行違反電動自行車處罰新規定專案勤務」,針對轄內易發生電動自行車行車肇事之違規熱點、路線,彈性規劃勤務,並加強自行車用路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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