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開爸爸的車行經水源快速道路,突感肚子一陣劇痛,飆速131公里遭罰,父子倆抗罰提告敗訴。(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2018年12月30日凌晨,開爸爸的車,行經水源快速道路時,突感肚子劇痛,讓他不顧一切重踩油門,在速限60公里的路段飆到131公里,只為找到能讓他解放的馬桶。「國家機器」測速照相可不會放過他,警方開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借車給李男的父親更被吊扣牌照3個月。2人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李男對警方「不顧他肚痛」開罰不服,李父更稱借車時都有向兒子提醒要「慢慢開」,吊扣他牌照無理,但法官認2人主張無理判抗罰敗訴。
李父表示,李男自2007年考上駕照後借車上千次,他每次都有向兒子提醒要「慢慢開、小心安全」,警方認為李父未盡監督職責,還吊扣牌照,讓他很不服氣,且兒子當時肚子超痛,菊花隨時都可能爆發,當下本能性地重踩油門情有可原,且油電混和車加速「寂靜無聲」,兒子在不經意間飆到131公里,實屬無心之過,應判免罰。
但法官認為,李男肚子痛不是超速理由,且李父聲稱有提醒「慢慢開」,也提不出證據,至於車子加速「寂靜無聲」,更不能代表他有盡車主監督義務;一般道路應於速限標誌後100至300公尺,高、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間取締超速,水源快速道路屬一般道路,員警於標誌後170公尺架相機取締也合乎規定,判父子倆抗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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