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控訴韓籍丈夫惡意遺棄「9年不見面」 請求離婚法官判准

▲桃園市吳姓女子控訴韓籍丈夫長期滯留韓國不歸,9年來對其不聞不問,法官判准離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吳姓女子控訴韓籍丈夫長期滯留韓國不歸,9年來對其不聞不問,法官判准離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女子與韓籍金姓男子結婚後,最近9年兩人都分居台韓兩地,由吳女獨自扶養一對子女,去年吳女遠赴南韓找丈夫,金男卻刻意避不見面,吳女憤而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地院法官以金惡意遺棄且未善盡人夫責任、言詞辯論亦不出席與陳述等理由判准離婚,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則由吳女單獨任之,本案還可上訴。

地院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於1999年與韓籍金姓男子於韓國登記結婚,隔年來台登記結婚,2010年吳女帶著一對子女返回台灣定居,但金姓丈夫仍居住南韓,2011年至2013年間,金男還會每年回來探望子女,但在2014年之後竟失聯2年未與家人聯繫,後來雖又與子女連繫,但對於吳女則是不聞不問,更未善盡撫養子女義務與提供金錢。

2018年,吳女遠赴南韓尋找金男,但金卻避不見面,吳女獨自扶養一對子女,金男則長達9年對其不聞不問,憤而以金對子女與家庭惡意遺棄、全無善盡人父之責向地院提出離婚請求。

地院法官審酌金男最近並無入境台灣紀錄,且金男自2000年12月至今均未與吳女同居,亦未扶養一對子女,雙方分隔台韓兩地,足認金男在客觀上已無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狀態長達9 年,主觀上亦無維持、經營婚姻生活之意願,已明確有拒絕同居之意,雙方婚姻顯然已經不能維持,言詞辯論庭亦未到庭陳述意見,判准離婚,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吳女單獨任之,訴訟費用則由金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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