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勞動服務創造社會三贏局面 。(圖/記者劉昌松翻攝士林地檢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刑罰中的微罪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自2009年9月1日實施以來,至今已經超過10年。根據法務部統計,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若以最低工資計算,已經創造社會上近50億5千萬元的產值,又減緩監獄人滿為患、疏減國庫獄政5億元支出,便利受刑人更快復歸社會,可謂成功創造三贏局面。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屬於體力勞動的包含「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強制工作」及「義務勞務」等名詞,性質各不相同。「易服勞役」指因被判罰金刑的被告,若不能完全繳納罰金,可以在監所內的工場工作,抵繳罰金,但以每天1到3千元抵繳罰金。「強制工作」指因部分經濟犯罪(如詐欺)乃因被告不具有工作意願與習慣,故以強制其工作的方式,培養勞動賺錢的能力,以免再犯;由於工作內容包含修鐵路、馬路等苦差事,極其勞累,受刑人視為畏途。
「社會勞動」與「義務勞務」都是在監所外「為社會做事」,「義務勞務」乃檢察官於緩起訴時,依照被告情形所訂出不同的勞務項目,例如藝人陳喬恩酒駕後,檢方緩起訴之條件就是請她拍攝反毒宣導影片,此即義務勞務。
而「社會勞動」則是犯本刑五年以下、宣告6個月以下之輕罪,原本可易科罰金,或不適合易科罰金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宣告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來執行,不必入監,但仍可達矯正效果;根據法務部規定,社會勞動的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或服務。
「社會勞動」在法務部保護司統計至2019年8月為止的的14萬9000人,大多為酒駕,勞動項目主要為掃街、清理環境工作。這批不用入監、正常生活的受刑人,提供超過4400萬小時的勞動服務,若依照基本工資計算,等於創造了50億4500餘萬元的產值;另以監所收容人每月2064元的收容費計算,也幫國庫省下超過5億元的經費,並舒解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避免短期自由刑流弊,最後還能收矯正教化公用、幫助受刑人更快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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