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9月24日新北市一位產婦於某家婦產科診所生產之際,發生子宮破裂胎兒死亡,自己也被送醫學中心醫院急救的難產案。婦產科診所醫師究竟有沒有過失?據報導,當天凌晨,產婦先生就帶人到診所撒冥紙,並在臉書上抱怨且公開醫師姓名;之後,產婦婆婆也在診所前聲淚俱下地抗議。這個事件中,警方將醫師及診所院長移送地檢署訊問,檢察官對男嬰相驗後,決定於次周解剖男嬰以釐清死因,將診所院長及負責接生之醫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諭令兩人分別以10萬、20萬交保候傳。
這個事件對於產婦及家屬而言,當然是悲劇,但對於醫師而言,又何嘗不是晴天霹靂?臨床醫學上來說,子宮破裂是孕婦生產風險之一,但機率很低。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新竹馬偕醫院婦產科部主任黃閔照的說法,通常產婦子宮若曾受傷、長肌瘤,或是曾經剖腹產等,生產時子宮破裂可能性增加,發生機率約千分之三;若身體健康無危險因子,機率則更低。而此次事件中的產婦,第一胎是自然產,除非有其他變數存在或發生,否則似乎更不預期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因此,其難產之真正原因為何?醫師究竟有無過失?均有待醫學上的專業鑑定始得以釐清。
案發後,涉案醫師召開記者會聲淚俱下地表示,「他不是神,已經盡力,也不希望發生這樣的結果,希望家屬可以諒解,不敢說完全沒有疏失,自己也還在學習。」這一幕寫下的是白袍人的悲歌!
在醫界,很多醫師也曾經因為醫療意外事件而涉刑案。然而,一旦陷入刑案者,對於任何人都是很痛苦與折騰的事。何況,醫師之天職在於為人救命治病,但醫師不是神,一旦發生意外或難以避免的死傷,卻因而要背負刑責,情何以堪啊?
於此,值得探討的是,在醫療設備、人力、資源都有其限制的環境下,法律在要求醫師在刑法上的責任,也並沒有要求醫師是「零疏失」或「零過失」,而是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的過失,才需要負刑事上的責任。從規範醫師醫療業務的《醫療法》角度觀察,2018年1月24日公布施行之《醫療法》第82條新增第3項及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而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並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究此立法目的,旨在於限縮醫師過失責任的範圍,以減少醫師因執行業務而受刑事訴追的風險,並要求醫師過失責任的判斷要件,必須更加精緻與明確化。易言之,對於醫療糾紛刑事過失責任之認定,必要時應再考慮以《醫療法》第82條規定之相關事項加以判斷。此外,苟不能認定有刑法上之過失傷害或致死者,也就無庸再論以是否違反《醫療法》第82條之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罪了。
縱令醫師自認有疏失,但法律課以醫師之刑責,有其一定的認定標準與構成要件。亦即,醫師因醫療業務行為是否過失致傷害或死亡者,其違法之構成要件,固應衡酌刑法及《醫療法》等相關規定,但因其構成要件之認定,涉及高度之醫療專業,本非法官或檢警之專業所及,故司法實務上,對於醫療糾紛案件仍必須高度依賴相關醫療專業者之鑑定報告,以為其判斷之重要依據。
據研究顯示,若鑑定認為無疏失者,有高達95.6%法院會評價為無過失。因此,建議檢警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宜更審慎並多聽取相關醫學專家的意見,或建議病人家屬先採取相關醫療糾紛之調處機制,盡量以訴訟之外的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化解爭議,重建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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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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