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未成年少女「壞壞」! 他前案獲緩刑後案閃不掉

▲▼             。(圖/記者白珈陽攝)

▲「阿升」同時與未成年少女「小春」、「小秋」交往並先後發生關係。(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青年「阿升」在2016年間,同時與15歲「小春」、14歲「小秋」等2未成年少女交往,與「小春」嘿咻,遭彰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與「小秋」嘿咻,因「阿升」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考量他犯案時年紀尚輕,台中高分院將他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升」於2016年11月間透過友人結識「小秋」,並進而交往,但他明知小秋未成年,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仍於2017年8月間,在自己位於彰化縣的住處房間內,在未違反小秋的意願下與她發生性關係。小秋後向媽媽坦承已與阿升發生關係,小秋媽媽即提起告訴。

「阿升」一開始雖承認與「小秋」交往,但否認與她有發生關係,而在法院準備審理程序時,「阿升」突然改口坦承犯案。二審查出,阿升以通訊軟體多次傳出「真的雖小懷孕了也不是沒辦法養」、「都開始打算未來了」、「這樣講還是有安全措施」、「欸欸欸等等,我會說第一次發生是16過後16歲以後是幾號」、「那我說16以後沒啥辦法吧」等訊息內容,且小秋能以手繪繪出阿升房間的配置圖,足認犯案明確。

合議庭審酌,「阿升」於本案案發同年1月間,也曾與未成年少女「小春」進行性交,經彰化地院判刑4月,緩刑2年。犯後又僅為滿足性慾,利用少女涉世未深、對性行為尚未有健全認知,再與「小秋」發生性關係,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

而「阿升」犯後於警、偵訊至一審審理期間均仍未能自我檢討,且於「小秋」與其母親屢屢提出明確簡訊對話時,仍否認犯行,直至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才坦承自身錯誤,並與「小秋」的家人達成和解,考量他犯罪時年紀尚輕,並依他學識及生活狀況,認宜予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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