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男子吳茂騰勒斃同居張姓女子,分屍裝袋棄置生產路草叢內,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吳男絞勒被害人長達15分鐘,又持電線纏繞被害人頸部,確認被害人死亡,並將被害人肢解棄置野外,以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可認被告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以殺人罪等判處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說明吳茂騰案合議庭判決理由。(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合議庭判決吳茂騰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損壞、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指出,犯罪事實包括兩部分:第一、吳男與被害人張女於2019年1月8日晚上10時在同居處客廳,發生口角及扭打,吳男將張女壓制到主臥室床上,用其左手肘到左手臂處施力,自後方用力環繞、勒住張女頸部達15分鐘,導致張女舌骨骨折引發窒息死亡。
第二部分,被告為免犯行曝光,於次日先購買大型黑色塑膠袋、清潔劑及ㄇ型鋸等物,在浴室內以ㄇ型鋸肢解張女遺體為7部分,裝入2只黑色大垃圾袋後,於該日深夜將2袋屍塊棄置巴克禮公園附近草叢。
吳男在審訊時對犯罪事實,大多坦承不諱,僅爭執在其勒絞時間約3至5分鐘,應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被害人舌骨斷裂可能係分解屍體時,不慎按壓到。然依法醫師證述,從後絞勒並造成舌骨骨折,需施以相當之力道且壓制15分鐘以上,另分解屍體沒有按壓舌骨必要,吳男所辯不可採取。再由吳男絞勒被害人長達15分鐘,又持電線纏繞被害人頸部2圈,確認被害人死亡,顯見被告非僅消極容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所犯係殺人罪及毀損、遺棄屍體罪,吳男受有良好教育,有正當職業,衣食無缺,在無重大刺激情況下,僅因被害人不願順從其要求,執意與他人外出遊玩,即起殺意,並將被害人絞勒長達15分鐘以上,甚至將被害人肢解,棄置野外,以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而逸失,可認被告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經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非無教化可能,無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就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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