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網路狂人「蘆竹王陽明」李威德因偷拍少女性愛光碟案,檢警清查其檔案高達300GB,地院4日審酌李一度揚言恐嚇並散佈,其中違反少女意願偷拍性愛影片部分,地院法官以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為7年以上之刑,4日依兒少性剝削、妨害電腦使用及恐嚇等罪重判李威德10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8個月。
▲網路狂人「蘆竹王陽明」李德威之前因偷拍性愛光碟案出庭,低調請求庭上給他機會與被害女子和解。(圖/翻攝爆料公社)
檢警查出,24歲的李威德,被控偷拍與女友、女性友人與網友性愛影片,意圖散布或拿影片恐嚇女子與他繼續發生親密性行為,桃檢去年起訴後全案移審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月前召開準備程序庭,李由律師陪同下出庭應訊,當時庭上一改囂張氣焰低調請求法官給他機會與與被害女子和解。
▲網路狂人「蘆竹王陽明」李德威之前因涉猥褻台東員警案,遭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移送桃檢偵辦。(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地院指出,李案於今年7月初審結,地院後來再另加開辯論庭,主要是為了釐清李偷拍行為,是否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違反本人意願方式,迫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若定案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地院查出,李犯案後坦承犯行,在多位當事人指證下,檢警查扣影片檔案證物多達300GB,宛如李宗瑞翻版,法官考量其中2名被害人為少女,李涉嫌利用2人涉世未深與其親密情誼關係,竊取被害少女手機內個人私密影片,或違反被害少女意願竊錄和他性交影片,數量非少,侵害被害少女隱私、戕害身心受創皆鉅,又僅因不滿被害少女要求分手或不順其意,即以公開性愛影片之言語恐嚇被害少女或騷擾,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少女達成和解。
地院法官綜合考量李威德案,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共15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則判刑2年8個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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