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推出禁蒙面法,但外界認為遏止暴力示威效果有限。(圖/路透社)
記者王致凱/綜合報導
香港反政府示威持續升級,特首林鄭月娥宣布通過《禁蒙面法》,5日零時起正式生效,禁止示威者以面具掩飾自己身份。BBC中文網指出,香港立法會多名議員指出,法例在執行上有一定困難,學者也援引國外執法經驗,認為禁止蒙面不能遏止暴力示威。
根據BBC中文網報導,在2016年旺角警民衝突後,香港建制派2017年就曾建議過《禁蒙面法》立法,但最終不了了之。香港大學法律教授陳文敏表示,即便通過《禁蒙面法》,堅持蒙面的示威者也不會理會,會繼續蒙面參加示威。
他認為,《禁蒙面法》只能約束遵守法規的人,但過去數個月以來,不斷有人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遊行,違反香港《公安條例》規定。他說,「如果示威者已經凖備好違反《公安條例》,沒有理由期望示威者會遵守《禁蒙面法》這個更具爭議的規定。」
香港《大公報》先前評論以法國政府處理「黃背心運動」舉例,法國政府今年4月起收緊當地的《禁蒙面法》(loi anti-casseur),禁止任何人配戴面罩參與遊行,違者可判1年徒刑。BBC中文網則指出,儘管如此,法國「黃背心運動」示威浪潮至今仍在持續,當地也有批評認為,《禁蒙面法》對阻止暴力示威毫無幫助。
研究法國社會的澳洲雪梨大學副教授艾普斯坦(Charlotte Epstein)表示,法國許多「黃背心」示威者本來就能夠因為參與未經許可集會被捕,不能斷定是因為蒙面而被抓。她說,許多法國人憂心《禁蒙面法》無助於停止示威,反而影響「示威」此一「神聖權利」。
▼9月14日,法國示威者連續第44個周末上街頭抗議。(圖/路透)
在德國,早在1985年的西德時期就已通過《禁蒙面法》(Vermummungsverbot),同樣禁止任何人在戶外集會或示威時,故意阻礙警方辨認參加者身份。然而,研究德國歷史的香港浸會大學助理教授鐘子褀觀察,1985年至2001年的暴力示威情況並沒有顯著改變,暴力示威者仍然會使用暴力。
另據香港01報導,事實上,國際間也有推行《禁蒙面法》失敗的例子,如烏克蘭2014年爆發示威運動,當時烏克蘭政府通過法律禁止示威者參與示威活動時配戴面具、頭盔或迷彩服等,違者處罰款或拘留15日,但法案通過後反而引爆更激烈示威衝突,政府最終不得不在12天後宣布撤回法案。
依照香港《禁蒙面法》規定,禁止範圍包括面具、口罩、塗料等任何阻止身份辨認的物品裝備,但因宗教、健康或「職業需求」蒙面則屬合理範圍。香港政府表示,若違法蒙面最高可處1年以下徒刑或2.5萬元港幣(約新台幣9.8萬元)罰款,同時警方有權要求受檢人摘除面具,若不配合執法最高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
比較香港《禁蒙面法》與國際上其他「禁止蒙面」相管法規,據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7年整理的書面資料,美國紐約州和明尼蘇達州同樣有禁止蒙面相關規定,其中《紐約州刑法》規定,非法蒙面可監禁15天,或處250美元(約新台幣7700元)以下罰款;《明尼蘇達州法規》則規定,在公眾場所以面具或喬裝物隱藏身份屬非重刑罪,可處90天以下監禁或1000美元(約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之。
德國《聯邦集會法》中,對於公眾集會也有諸多規範和限制,包括參加者不得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也不得穿著任何「制服」或一部份類似服飾,理由是此舉能「煽動參加者的好戰情緒」。此外,參加集會遊行不得以任何服飾遮蓋容貌,違者可處監禁,攜帶武器或隱匿身份者可處1年以下,穿著制服者則可處2年以下監禁。
▼港府指出,因職業需要而蒙面屬合理範圍,包括港警在內。(圖/記者黃彥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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