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4日下午遊行抗議《禁止蒙面規例》。(圖/路透社)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香港《禁止蒙面規例》今(5)日零時零分生效,引發大批市民不滿,認為自身權益遭到破壞。對此,港府也提出蒙面者的「合理辯解」,包括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以及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等三類人,可「依法蒙面」出現在遊行集會現場。
▲林鄭月娥4日率司局長召開記者會,宣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圖/翻攝自香港電台直播)
什麼情況下不能「蒙面」?
在新規例下,任何人身處受規管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非法集結(包括暴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時,使用「可能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所謂規範的集會與遊行,即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例如民陣在7月1日發起的遊行,即獲得「不反對通知書」。
▲有網友想出顏料塗料、絲襪套頭、頭髮遮臉的應對方式。(圖/路透)
用顏料塗臉等方式算「蒙面」嗎?
法例中的「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者任何其他物品遮掩臉部全部,以及部分的物品掩面,例如有網友提議用顏料仿效特種部隊畫上難以識別容貌的妝容,也屬違法。
▲示威者戴上口罩在砸損玻璃。(圖/記者黃彥傑攝)
哪類人可以「蒙面」?
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提到,有三類有合理辯解的人士可獲豁免:一、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理由,要蒙面在遊行集會現場出現的人士如執勤的警員;二、因宗教理由,例如其宗教信仰是要遮掩面部的人士;三、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要戴口罩等人士。
▼顏料塗臉亦會觸犯法例。(圖/路透)
如果違法「蒙面」下場會如何?
該法規定在《公安條例》規範的集會與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港元,下同,約新台幣9.9萬元)及監禁1年。
若是被指控違反《禁蒙面法》,被告也可以提出「合理辯解」,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符合上述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控方則需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辯解無效。這意味著,要想讓「蒙面」的行為合法,被控者要提出辯解論點,讓控方無法反駁。《禁蒙面法》的檢控期限為干犯罪行當日起計的12個月。
▲在新規例下,任何人身處受規管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非法集結(包括暴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時,使用可能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圖/路透社)
不遵指示解除蒙面 可罰款1萬監禁半年
該法例亦規定,警務人員可以在任何公眾地方截停任何人士,要求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如該人士不遵從指示,最高可以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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