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網交13歲少女約出壞壞 「關鍵7字」法官輕判讓他緩刑免囚

▲傳訊對話「互有情慾」他獲法官減刑期。(圖/ET資料照)

▲高中生網交少女約出嘿咻,傳訊對話「互有情慾」他獲法官減刑期。(圖/ET資料照)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19歲的陳姓男大一生,去年經由網路認識13歲少女,透過網路陳男傳訊「運動內衣脫掉用手遮點拍」等訊息,在陳男引誘下,少女自拍胸部裸照傳出,並回傳「幫你舔到射出來」訊息,2人相約到旅館發生性關係,經少女家長提告,桃園地院法官由互傳訊息考量2人互有情慾,判決陳男1年10個月、緩刑3年,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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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判決指出,陳姓大一學生去年就讀高中時,經由網路通訊軟體,認識年僅13歲少女,2人成為網友,透過網路交談陳男傳訊「如果我跟你要全裸或約妳會選哪個?」、「運動內衣脫掉用手遮點拍」等訊息,在陳男引誘下,少女自拍胸部裸照傳出,並回傳「幫你舔到射出來」訊息,陳男按耐不住,約出少女在電競旅館發生關係。

事經少女母親發現,帶少女驗傷後提告。陳姓學生坦承不諱,並向少女和她的父母親道歉、以示悔意;而陳男也因此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少年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性交罪。

地院法官審理後,由2人網路通訊軟體對話頻繁密集又曖昧,少女甚至傳訊露骨文字,顯示2人發展出情誼、互有情慾,考量陳男當時年僅18歲,未以利誘或壓迫方式逼少女發生關係,陳男堪予憫恕酌減其刑,判處陳男合併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2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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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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