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永康債務糾紛行刑式槍殺對方 殺手判無期徒刑定讞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台南胡姓男子持槍殺人,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市永康區毒販胡正義,2011年間因貸款佣金糾紛與穆姓友人起糾紛,事後胡男被對方譏笑「你憑什麼跟我輸贏?要拿鋤頭柄來跟我打是不是?」胡男怒極,拿手槍在永康市區將對方約出後,趁著對方上車之際,自駕駛座後方連開3槍,行刑式槍殺對方。最高法院審理後,將胡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台南從事放貸款與經營毒品生意的49歲毒販胡正義,因貸款730萬元佣金及信用卡遭盜刷,與友人穆六山(綽號「瘦仔」)發生爭執,穆男嘲笑胡男「小小偷,你憑什麼要跟我輸贏,連一把槍都沒有,要拿鋤頭柄來跟我打,是不是?」胡男被激怒,向友人買了一把槍,計劃報復。

案發於2011年11月30日,胡男先入住台南市區某旅館,並找友人打電話給穆男,約出穆男。2人開車到永康區中正路一處停車場,胡男在停車場附近等候,見對方準備離去時、衝到駕駛座後方,朝穆男身後開1槍,穆男負傷要開車離去,胡男又對穆連開2槍,中彈的穆男負傷駕車逃離,但因傷重趴倒在方向盤上,最後汽車撞上民宅,穆男不治。胡男逃逸,躲藏在屏東縣潮州鎮租鐵皮屋,最後被警方攻堅逮捕。檢方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將胡男判處無期徒刑,其中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胡男殺人手段兇殘,造成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及對社會治安的重大影響,犯後又否認殺人,並無悔悟之心,兼衡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量定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8日採信一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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