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復興航空空難現場(圖/資料照片)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2014年,復興航空於澎湖發生空難,造成多人輕重傷,當時住在澎湖縣西溪村的邱姓婦人在自家慘遭墜機殘骸砸毀屋頂受傷,她要求復興航空賠償725萬元,案件經審理後,澎湖地院判復興航空應賠償邱婦153萬元,沒想到案件再上訴後,復興航空於去年5月宣告破產,高雄高分院認為,邱女對復興航空的債權屬於破產債權,必須依照「破產法」規定程序處理不能另提訴訟,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邱婦敗訴,全案還可再上訴。
2014年7月23日復興航空發生意外墜毀,飛機殘骸掉落擊中邱女住家屋頂,造成屋頂坍塌擊中邱女,造成邱女腦震盪、腰椎損傷等傷害,身心都受到折磨,邱女要求復興航空賠償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傷害支出,共725萬8308元。
▲2014年復興航空空難現場(圖/資料照片)
復興航空公司則表示,邱女早在13年前就罹患憂鬱症,依照長庚醫院病歷,邱女從2015年9月2日起已復原,鑑定報告無法證明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而且邱女在發生事故前有工作收入,也無法證明聘請居家陪伴員的必要,認為邱女請求精神撫慰金30萬元過高,而且公司在事發後,已致贈將近30萬元的慰問金和醫療雜支給邱女,拒絕再賠償。
雙方對判決結果都不滿意,案件上訴到高雄高分院,沒想到案件審理期間,復興航空公司於去年6月宣告破產,邱女和律師認為,即使復興航空宣告破產,也無損破產債權人之間公平受償,也不影響破產程序進行,認為案件應該繼續訴訟;但復興航空認為邱女索賠金額過高,案件應該依照破產程序進行,請求法院駁回邱女的訴訟。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就邱女請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都有爭執,但依照《破產法》規定,破產債權人只能依照程序破產程序法行使債務清償,邱女應該就案件訴訟提起給付,而不是確認債權,認為邱女應該向破產法院申報,如果復興航空有異議,需在債權人會議終結之前提出,由破產法院會異議作成決定;所以邱女對復興航空公司提起給付訴訟,和破產法規定不合,因此改判邱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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