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賢銘多次擔任中華隊棒球總教練,近年轉戰壘球成績優異,2018年帶領女壘亞運奪銀,不料請加給時卻遭拒,法院打臉國訓中心,判須給付36萬元。(圖,資料照/記者顏如玉攝)
記者羅志華/高雄報導
楊賢銘多次擔任台灣棒球隊總教練,於1992年率中華隊在巴塞隆納奧運奪銀,近幾年轉戰壘球,表現依舊亮眼,又於2018年帶領女壘在雅加達亞運摘銀,不料楊賢銘請領教練指導成就加給時,卻被國家訓練中心以「棒球與壘球是不同項目」為由拒絕,讓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國訓中心應給付楊36萬元。
楊賢銘2017年受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徵召,於2017年3月至8月間擔任女壘培訓隊總教練,之後壘球協會以楊賢銘為奧運銀牌教練為由,向國訓中心申請1個月6萬的指導成就加給,不料對方卻以「揚擔任壘球教練,卻以棒球成就為由申請加給」為由拒絕。
楊賢銘主張,奧林匹克要點中,沒有限制「同一運動項目」的指導成就為要件,國訓中心卻以律師事務所的見解增加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訓輔小組聘楊賢銘擔任教練,肯定是認為他能勝任,事後申請加給時卻又否認「棒壘一家」,實在矛盾。他表示,奧林匹克要點,是為了鼓勵具高度專業人士參與國家隊訓練,不該從嚴認定。
但國訓中心依奧林匹克要點附件,指出教練指導成就,須與該次核定培訓教練之運動項目相同,並提出國訓要點附件成就加給規定,「二該運動項目指導成就,或擔任選手參賽成就(僅擇優一項核發加給)」,已明確限定於同一運動項目,才能申請;棒球、壘球的發展、規則與訓練有所差異,國訓中心將兩者視為不同項目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奧林匹克要點中,僅說明「擇優一項核發加給,不得累加計算」,並無明確限定「同一競賽項目」,不應於解釋時自行增加限制,判國訓中心應給付楊賢銘1個月6萬的指導加給共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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