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林姓男子為讓女兒停止哭鬧竟失手將她打死,高雄高分院依對兒童傷害致死罪他6年有期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visualhunt)
記者洪靖宜、徐愷昕/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2006年時因情緒失控失手將滿月的女兒打死,隨後還把女嬰屍體用塑膠箱包裹後封藏在床底,11年來經歷多次搬家都還「與屍同行」,直到2017年林男已心力交瘁才帶著屍體自首。一審高雄地院依對兒童重傷害致死罪判他9年徒刑,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林男無重傷害犯意因此改判6年徒刑,可再上訴。
林男與郭姓女子2005年12月生下1女,林男2006年1月10日晚上在家獨自餵女兒喝奶時,因女兒哭鬧不停,他竟在一時情緒失控下,不顧女兒還尚未發育完全就從她頭上打下去,造成女嬰左頭頂部骨折、顱內出血及腦髓損傷而陷入昏迷。林男見女兒停止哭泣後沒有多想便逕自外出,1小時返家後才發現女兒已身亡。
林男因擔心女兒死亡的事情會被發現,便將女嬰屍體用包巾包覆放置在大型膠箱內,再以層層膠布封箱藏於床底下。在這之後,林男11年間雖經歷了5次搬家,但他都會把女兒屍箱帶在身邊,直到2017年10月,他因心力交瘁已到極限,才帶著屍體前往警局自首。
女嬰的親身媽媽郭女一直以為小孩是被帶回屏東的夫家照顧,2011年又生了一胎女兒後,每年仍會不斷追問林男長女的下落,但林男均以自己和母親已失聯為由搪塞。一切直到2011年時,郭女詢問長女應該上小學的事,林男才坦承女兒死亡多年的事,最後在心力交瘁下帶著屍箱前往警局自首。
高雄地院審理時,雖林男向法官辯稱當時僅徒手拍打女嬰,但法官認為他施暴當年正值31歲壯年時期,力氣不小,女嬰在尚未發育完全下,還是有可能在僅因手掌拍擊就導致頭頂骨折,認定此舉顯然有重傷害犯意,且女嬰已確定死亡,林男本應負責,不過在考量他犯後自首且坦承犯罪,並非全無悔意,依對兒童重傷害致死罪判他9年有期徒刑。
全案上訴後,二審高雄高分院則認為林男當時會出手是為制止女嬰哭鬧吵到鄰居,才出手打了女嬰頭部1下,認定他並無加重傷害犯意,最終依對兒童傷害致死罪改判他6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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