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灣一名20多歲女子日前與男友到菲律賓長灘島度假,但因「一條線」比基尼太過暴露,進而被當地人偷拍、警局開罰2500披索(約新台幣1478元)。事後,該名女子的身分疑似被當地警方曝光,導致女子得知後崩潰,其男友也PO出1799字的聲明稿還原事情真相。
「我為我個人行為…鄭重道歉」女子的男友表示,他們9日抵達長灘島,由於經過當地一間比基尼店,看到較為裸露的款式,便提出「大冒險」的要求,沒想到「竟遭遇菲律賓民眾偷拍」。
他說,他們不懂這套比基尼在當地不合法,就「我們的認知而言,只要不是露點,都不算觸犯法律」,「我心裡明白,這款比基尼確實OVER一點,也了解各位看待這件事的立場及不好觀感,我想強調的重點是,我的女朋友當時是有貼胸貼的,所以無論如何,都不會造成曝光,另外一點,若不是合法泳裝,怎麼會在當地店面販售呢?」
▲當事人男友出面指控,當地警方的處理方式有瑕疵。(圖/翻攝自臉書/Winston Rabe Pagaura)
男友指出,他們10日穿著類似款式的泳衣去泳池時,因有孩子在而被飯店人員警告,才轉去外面的海灘;沒想到在回程被警方攔下,「不明白我們犯下什麼罪,只知道警察是以強迫的方式要求我們配合」,當他們抵達警局,才知道遭人偷拍,且照片已被散布在網路上,「她當下得知自己被偷拍,情緒控制不住,幾乎是崩潰狀態」。
最後,他們被員警開罰,繳交了2500披索,「我們只希望旅程順利,不要耗太多時間在警局,於是我簽了罰單。本以為沒事了,但後續看到報導的時候卻完全走了樣」,當事人男友發現當地媒體進行報導時,除了暴露兩人的身分,還將照片沒有馬賽克上傳,且被開罰的罪名是「拍攝下流照片的行為」,與被拍到的他們無關。
「麻煩您們不要再怪罪女方」當事人男友說,女友因為他一時興起的大冒險,遭受太多壓力跟不公平對待,「我將會省思、檢討這次的過錯,麻煩您們不要再怪罪女方,以及轉傳她的照片、個人資料」。
當事人男友聲明全文:
面對這次的事情,我為我個人行為,造成的問題,鄭重道歉、感到萬分遺憾及懊悔,原以為是愉快的度假,沒想到會弄到如此難堪局面,實在非常抱歉,帶給外界很不好的示範,我將會省思、檢討這次的過錯,麻煩您們不要再怪罪女方,以及轉傳她的照片、個人資料,她已經承受太多的壓力跟不公平對待,在這裡我想與大家說明這次長灘島整件事情的經過。
起初我們是10/9的下午到達長灘島,在入住飯店後換好泳裝,前往白色沙灘,一開始我的女朋友穿著樸素的白色洋裝在沙灘玩水,但後來我看到當地店家販賣一款造型比基尼,我向她提出大冒險遊戲,因為她輸了,我要她換穿上那套較裸露的比基尼,竟遭遇菲律賓民眾偷拍。
一開始我們真的不曉得這套比基尼在菲律賓是不合規範的,因為我們的認知而言,只要不是露點,都不算觸犯法律,我心裡明白,這款比基尼確實OVER一點,也了解各位看待這件事的立場及不好觀感,我想強調的重點是,我的女朋友當時是有貼胸貼的,所以無論如何,都不會造成曝光,另外一點,若不是合法泳裝,怎麼會在當地店面販售呢?
我們對於當地居民偷拍這件事完全不知情,也以為尺度沒問題,於是在第二天,10/10穿著類似款式、不同顏色的泳裝,同為第一天在當地購買的比基尼,準備去飯店泳池戲水,當時有遇到飯店人員告知我們,因為飯店內小朋友過多,可能要多注意穿著,並且告訴我們比基尼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泳池小朋友過多,隨後我們聽了勸導,過去外面的海灘,且很快的換回正常運動服裝,去餐廳內用餐。
卻在回飯店途中,被警察攔了下來,手上拿著我們被民眾偷拍的照片指責,要求我們過去警局一趟,當下我們感到不知所措,也不明白我們犯下什麼罪,只知道警察是以強迫的方式要求我們配合,但卻說我們沒有犯罪,一再強調前往警局這件事,是為了保護我們,爭取我們的權利,不讓我的女朋友比基尼照片外流出去,所以需要我們過去警局做筆錄、了解情況,也讓那些將照片散布在社群網站的人進行刪除,得到教訓。
在我們答應配合後,警察告訴我們需要帶著護照前往警局偵訊,於是警察陪同我們前往飯店拿護照,因在飯店樓下,有遇到飯店人員看見我們在與警察談話,到達房間後,我們馬上接到飯店經理的電話,告訴我們有任何困難,都可以協助我們,我們將事情敘述給他聽,經理告訴我們,他先過去樓下與警察談看看,能否不耽誤我們原訂行程及旅遊時間,此時我們在房間內等待消息,過了十分鐘後,飯店經理告訴我們仍要去警局一趟,他會派人全程陪伴我們度過難關。
馬上我們搭著飯店的巴士前往警局,一到警局,飯店經理告訴我們,因為語言較不通,由他代替我們與警察溝通與化解,會盡全力幫助我們,請我們在外頭等待,他們談了將近二十分鐘後,飯店經理從偵查室走出來並告訴我們,他有試著說服警方,現在有些FASHION就是如此,但警察不接受,認為這是一個醜聞,決定開罰單給我們,金額是2500peso,我們若繳了錢,就可以立即離開,否則要拘留我們,更是會耽誤我們的行程及時間。且不斷告訴我們,這不會有任何不良紀錄及報導,只是為了定義那些淫穢的照片,以要求那些散布者刪除。
於是給了一個市政條例(M.O.)203 sec5的罰單,但當時罰單上沒有明確的內容,我們只希望旅程順利,不要耗太多時間在警局,於是我簽了罰單。本以為沒事了,但後續看到報導的時候卻完全走了樣,我們的事,馬上在網路瘋傳,臉完全沒有馬賽克,且護照的資訊也都完整的被秀出來。後續我們去翻了引用法條,講的是拍照者拍攝下流照片之行為,我們都是被偷拍的,散布者也不是我們,卻被要求開罰單,當地警方這樣的處理方式充滿瑕疵,以及報導中講到我女友說自己在台灣常常這樣穿,更是子虛烏有,她當下得知自己被偷拍,情緒控制不住,幾乎是崩潰狀態,根本沒有與警察有任何交談,是我不斷的問警察,這篇穿著規定的明確界線,但警察只有告訴我:「國家沒有這個規範,只是我們太OVER」,我當下只希望能讓這趟旅途平平安安、少惹麻煩,於是立即答應簽字,此時卻讓警方拿到我們的護照,將列印護照說是報案程序,以及我女朋友沒有說過的話,當在報導呈現。在這裡我要指控菲律賓的報導,完完全全不屬實情,惡意毀謗個人名譽,只為了增加曝光度,且菲律賓承諾我們照片不會交流及報導,卻在隔天馬上看見新聞。而台灣媒體卻引用翻譯的方式,造成極大的傷害,以及轉傳男女方的護照資料以及未打馬賽克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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