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8月18日下午3時許開車行經台64線,卻因為沒有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一連被檢舉開罰4次,合計得繳交罰鍰1萬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院法官看過檢舉影片後認為,檢舉民眾的車輛同樣以高速緊追在陳男之後,持續時間至少有3分鐘,根本是「假正義之名,行魔人之實」,最後裁定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去年8月18日開車行經台64線西向路段,在下午3時50分、51分以及53分先後經過19.9公里處、18.6公里處、16.7公里處、16.1 公里處,因為違反「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的規定,被其他用路人在同年8月22日提出檢舉,經警方查證屬實,一共開出4張罰單,合計罰鍰為1萬2000元,同時還得記違規點數4點。
▲陳男聲稱在台64線遭檢舉民眾以時速90公里惡意逼車。(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陳男主張,當時自己是遭後方檢舉民眾以時速90公里的速度惡意逼車,加上車上還有妻子和年幼的女兒,顧及家人安全,這才加速變換車道避開,實際上並沒有違規的意思,希望政府能還給他一個公道,對於那些無視用路人安全、以檢舉為樂、玩弄法律的檢舉民眾,此種社會病態實在令人不齒。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表示,上述罰單都有檢舉民眾提供的影像為證,陳男先後4次變換車道都沒有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加上查無檢舉民眾惡意逼車的情形,因此認定原處分核無違誤,對此提告根本沒有理由,希望法官能駁回告訴。
▲陳男當時開車載著妻子和女兒,很擔心會發生危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勘驗檢舉影片,發現陳男的確沒有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但檢舉民眾的車輛緊跟在後至少3分鐘,距離將近4公里,換算起來,平均時速約為74公里,而該路段最高限速為60至80公里(重翠橋東西限速不同),顯然兩車當時是以高速追逐,究竟檢舉民眾為何會以高速緊追陳男的車輛,這之中仍有疑點。
法官表示,檢舉民眾充其量只是交通舉發機關、裁罰機關的行政助手身分,無權「假正義之名,行魔人之實」,破壞現行法秩序,超速追車當然也不是正當理由,假如屢勸不聽,恐怕還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上述事件對陳男而言屬於不法侵害,他只是為了捍衛自己和家人身體的自由權利,才會變換車道閃避檢舉民眾的不法跟追行為,自當不罰,最後裁定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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