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外送員之死】外送員是創業老闆或平台員工

2019年10月17日 14:00

▲▼校園午餐外送潮。(圖/記者呂佳賢攝)

▲外送平台業者主張其與外送員是基於承攬契約關係,勞動部則定義兩者為雇傭關係,令人一頭霧水。(圖/記者呂佳賢攝)

近日外送平台業者的外送員車禍死亡事件頻傳,喚起了社會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之重視,外送平台業者主張其與外送員是基於承攬契約關係,勞動部則定義兩者為雇傭關係,說法南轅北轍,民眾可能一頭霧水。

簡單的說,如果是承攬關係,原則上外送員自己就是老闆,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接案,與平台業者沒有隸屬關係;如果為雇傭關係,外送員就是平台業者的員工,聽命於公司。

承攬與雇傭的法律關係差別在於,當外送員自己是老闆時,就要自己花錢幫自己保險,發生車禍撞傷人,就要自掏腰包賠償,一切後果自負;當外送員是公司員工時,雇主依法要幫忙投保,發生車禍撞傷人,雇主可能要連帶負責,外送員並享有《勞基法》上的相關保障。

以企業主的立場,依法須幫具雇傭關係的勞工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等,增加龐大的人事成本,因此,坊間常出現部分公司為規避勞動成本,以設計工作條件或簽訂契約之方式,將其與員工間之關係解釋為承攬或委任關係。不難推測,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就是在這種思維模式下,才創造出現今這套刻意規避雇傭法律關係的遊戲規則,導致外送員目前只能屈就於業者主張之承攬關係下。

當然,不可諱言地,也有不少外送員樂意接受其與外送平台業者是承攬關係,在業者成本降低的同時,外送員相對的也可獲得較高的工作報酬。不過,一旦發生事故,不管是對外送員或第三人,都較無保障。

在法院實務上,法官的判斷標準以是否具有「從屬性」來認定是否為雇傭關係,並以實質之工作條件及內容進行審查,只要其中具備部分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其他部分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法院仍多認定屬勞動契約。惟本文在此不就具體個案事實作評論,以下僅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當外送平台公司要求外送員穿著統一的制服,強制他們使用印有公司商標的外送袋,使外送員穿梭於大街小巷送餐兼行銷宣傳的同時,公司卻聲稱「外送員不是公司員工,他們都是自己獨立工作的老闆(承攬人)」等語,這樣合理嗎?

當外送平台公司憑藉著旗下成千上萬的外送員,以便捷且迅速送達餐點為口號吸引消費者,再以其擁有眾多消費客源作為談判籌碼,藉以向餐飲店家收取高額抽成費用的同時,公司竟表示「只是單純提供平台,讓外送員得以賺取彈性報酬」等語,這樣說得過去嗎?

當外送平台公司一方面技巧性的運用獎勵制度要求外送員送餐次數達標,另一方面又用懲罰制度限制外送員拒絕送餐頻率的同時,公司卻辯稱「外送員是自主的承攬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單」等語,這樣沒有矛盾嗎?

最後,還是要提醒想要投身外送工作的人,羊毛出在羊身上,高報酬的工作往往伴隨較高的風險,應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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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律師●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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