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26歲男子朱汶珽今年8月24日酒後又無照駕駛小貨車,在送完貨後載女友欲返回桃園市龍潭時,失控衝撞路旁車輛並波及車旁打掃環保志工和清晨運動民眾,造成3死4傷悲劇。桃園地檢署21日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將他起訴,檢察官並建請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朱男酒駕衝撞路旁車輛再波及志工及晨運民眾。(圖/資料照片)
起訴書指出,朱汶珽為物流送貨司機卻無照駕駛,今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便利商店送完貨後,駕駛物流公司的小貨車搭載其女友返回龍潭途中,陸續在車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加維大力飲料。6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288巷欲往上竹路方向以轉彎時,不慎失控打滑跨越分向限制線,再向車道外側偏離,直接撞擊停放在路邊的4部自小客車,再波及現場打掃的環保志工謝麗媚(61歲)、葉善雄(75歲)、黃月珍(62歲),林姓和李姓行人等5人,造成謝、葉、黃3人送醫不治,其餘4人輕重傷,朱男與女友也受傷。
▲朱男酒駕衝撞路旁車輛。(圖/資料照片)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測得朱男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達0.64毫克,他表示,案發前到龍潭公司開貨車送貨,並在車上有喝含酒精的提神藥酒,大概喝了1瓶,開到案發現場時因為路況不熟肇事。桃園地檢署偵結,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將他起訴;檢察官審酌朱男飲酒後,漠視其他用路人安全,仍駕車上路,致3人死亡,建請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桃園地檢署呼籲,《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車致人於死罪,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民眾飲用酒類後千萬不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免危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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