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官司的型態中,刑事案件是最特別的,因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身的自由,入監服刑不是開玩笑的,一定會影響到你的生活和工作,甚至是家庭。而刑事案件能否定罪,關鍵在於證據的認定。證據法則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傳聞證據不能當作證據,也就是說,傳聞證據沒有證據的能力和資格;所謂的傳聞證據,一般是指證人在法庭以外的陳述,這種證據因為不是直接的、一手的,當然不能作為證據,但是有些傳聞證據是例外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前我們的法律,沒有傳聞證據的規定,直到民國92年,立法院才在刑事訴訟法上,增訂傳聞證據相關的規定,但法院在實務審判上,對證據的使用,常常沒有嚴守證據法則,以致引發很多的爭議或冤獄。行動法庭邀請到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和閻正剛律師共同討論證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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