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保姆虐嬰,法院輕判1年8月定讞。(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領有執照的朱姓保姆,在龜山區住處幫人托育嬰幼兒,去年5月間她情緒失控,竟拋摔年僅4個月大的男嬰,導致男嬰腦傷送醫急救,目前有發展遲緩的問題。但法院審理後,因醫院認為需後續追蹤才能確認男嬰是否出現重傷害,最高法院因此認定保姆並未構成「重傷害罪」,僅以「普通傷害罪」輕判1年8月定讞。
判決指出,45歲的朱姓保姆領有政府核發的保姆證,在龜山區的大樓住家內從事嬰幼兒照料看護工作,余姓男嬰的母親在去年3月起,以每月1萬5千元的托嬰費,將1月才出生的兒子送托給朱女照顧,每天早上7點半將男嬰送到朱女住處,晚上7點半再將男嬰帶回。
但朱女照顧男嬰僅2個多月,就出現虐嬰惡行。案發於5月17日,母親接獲保姆電話,指稱男嬰呼吸微弱,母親緊急將男嬰送到醫院急救,發現兒子受虐性腦傷、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大腦鐮下腦脫疝、胸骨上瘀青、疑似肢體多處骨折、左眼底視網膜出血、抽筋、癲癇等傷害。保姆這才坦承因情緒失控,多次將男嬰拋摔到床上。檢方因此對保姆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保姆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曾有憂鬱症,到醫院治療許久,請求從輕量刑。至於男嬰母親則認為,男嬰目前肢體不協調,有點發展遲緩,要持續服用癲癇藥物,眼科要長期追蹤,受有刑法所稱之重傷害,請求重判3到10年的刑期。
但法院認為,男嬰頭部受傷,腦挫傷出血結果,是否致使男嬰言語功能發生障礙?有無引發癲間症之可能?此等受傷之後遺症,是否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乃屬醫學上之專門學問,需有醫學診療鑑定才難判斷。經治療男嬰的長庚醫院鑑定後,認為「有關男嬰的病情程度、能否經治療或復健而進步及可能之進步程度為何,仍需後續追蹤方能評估。」法院因此僅就目前男嬰病情判斷,認為保姆只成立「普通傷害罪」,一二審法院均輕判1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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