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在摩鐵內,見女子酒醉不及抗拒,以手指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被指控2018年間於一間摩鐵內,見女子酒醉不及抗拒,以手指性侵得逞。檢警訊問時,陳男供稱「只有一次,約一分鐘而已」,但士林地院審理時,他卻辯稱自己走錯房間,還說「我什麼都沒做」。法官不採信陳男說法,依乘機性交罪判他徒刑3年。另外,侵入住宅罪則判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女子素不相識,2018年12月22日凌晨5時許,陳男陪同友人赴摩鐵投宿後,發現女子的房門未鎖擅自進入,見女子酒醉,竟起色心對她伸出狼爪,以手指性侵得逞。女子察覺有異驚醒,此時陳男才落荒而逃。女子趕緊通知櫃檯人員並報案,警方到場後隨即將陳男逮捕,經檢方訊問後,陳男供稱「只有一次,約一分鐘而已」,事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陳男說詞與檢訊時不同。他辯稱自己走錯房間,入房後打算在房內休息一下,女子便主動先用手摟他並親吻,後來還趴在他身上,以胸部蹭他,當下感覺不太舒服,就將她移到旁邊,此時女子突然問他是誰,經他仔細看清楚才發現不是女友人,道歉後急忙離開房間,並表示「我什麼都沒有做。」
法官不採信陳男說法,審酌陳男雖有意與女子和解,並於偵查中書立道歉信,但女子並無意願調解、不原諒陳男等,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侵入住宅罪則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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