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圖/路透社)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23日在立法會接受質詢,被問到移交逃犯方面的人權及程序保障問題。他表示,現行的《逃犯條例》是在回歸前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制定,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權、程序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截至去年底,香港根據雙邊協定及多邊公約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109名逃犯,過程中,涉案人的人權受到香港法院保障。」
李家超接受議員莫乃光質詢時指出,締結移交安排及移交逃犯對雙方司法管轄區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任何被移交的逃犯,都會在兩地的法院公開處理,在公眾知情之情況下進行,受廣泛監察。《逃犯條例》的長期移交機制已順利運作了22年,一直行之有效,特區在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時,有一套極為嚴謹的程序,行政及司法機構都有責任和角色,確保符合所有程序和法律要求,以及涉案人的權利獲得保障。
▼《逃犯條例》的修訂引起香港多月來的動盪。(圖/記者黃彥傑攝,下同)
李家超提到,移交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也是全球公認有效減少犯罪的方法。《逃犯條例》針對的是干犯嚴重罪行的逃犯,並不影響合法的商業活動及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現行的《逃犯條例》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權和程序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李家超說,截至去年12月31日,香港根據雙邊協定及多邊公約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了109名逃犯,「在移交的過程中,涉案人的人權受到香港法院保障,可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就移交程序或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且可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李家超還說,在與有關司法管轄區開展訂立移交逃犯安排的磋商前,特區政府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該司法管轄區就移交逃犯的相關法例及已簽訂的雙邊協定;以及香港與該司法管轄區的人均往還、經濟及社會關係等。
李家超指出,根據《逃犯條例》,香港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簽訂的長期移交逃犯協定可載有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制約,以規限《逃犯條例》的程序,「因此,在雙方磋商協定時,可因應情況需要在協定中加入雙方同意的額外條文。例如在香港已簽訂的20份長期移交協定中,均有加入關乎基於人道理由可酌情拒絕移交的條文。」
李家超表示,此外,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移交任何人士。因此,涉案人士有權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或作司法覆核以反對移交,包括指出移交令屬於錯誤、欺壓或不公平,以及提出其他人道理由、適用法律或相關移交安排所訂明的保障。
李家超強調,《逃犯條例》現行的人權和程序保障符合國際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若涉案人士認為其權利可能受損,可就行政長官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當中可以提出的申述或反對移交的理由,除了《逃犯條例》的移交限制、相關移交逃犯安排訂明的理由外,也可包括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關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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