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淚控「在地下室被強行佔有」:怕到喊不出來!他一聽秒辯駁 法官判無罪

▲桃園市施姓男子今年2月透過社群網站認識未成年少女,屢屢以淫穢性暗示字眼誘拐少女傳送「色色的照片」吃上官司。(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少女指控阿傑性侵,但法官認為,並沒有阿傑違反少女意願的證據(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林昱萱/基隆報導

一名男子「阿傑」(化名)被控將一名少女帶到地下室性侵,過程中除了用手指以外,還把生殖器插入。不過,阿傑表示,當時自己沒有把性器插入,且女方也沒有抗拒,還有用雙手環抱住他。對此,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傑違反少女意願,因此判他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當時阿傑聲稱要帶少女去走走,卻將人載到租屋處,以手指、生殖器插入陰道的方式,對她強行性侵得逞。對此,少女表示,當時因為太害怕,所以沒有喊出聲音,也無法用力推開他,也因為不想看到阿傑的臉,所以才會伸手抱住對方。

此外,少女於檢察官初訊時聲稱,當時阿傑關了燈並趴在床上玩手機,接著就要她坐到他的身上,並轉身強行壓住她,並脫去她的褲子,接著就先後用手指、性器插入,還說自己沒有弄破處女膜。

不過,阿傑辯稱,當時確實有用手指,但沒有將生殖器插入,而他也表示,過程中沒有強迫對方,而他也表示,當時兩人一起回家時,就有在地下室的房間做出親吻、愛撫的舉動,但對方都沒有制止他,而且還用雙手抱住他。

對此,法官認為,少女當晚停留在對方家中1小時,事後還是由阿傑載回家,兩人隔天都還有傳LINE聯絡,而雖然在少女的陰道裡面,有驗出阿傑的染色體,因此研判他以生殖器插入的可能性較高,但因為少女已經年滿16歲,又無證據證明阿傑有違反對方意願,因此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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