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左)23日刑滿出獄。(圖/路透,下同)
記者朱世凱/綜合報導
在台灣殺害懷孕女友後潛逃回香港的兇嫌陳同佳,23日針對「洗黑錢罪」刑滿出獄,之後他公開表明願意到台灣自首。我內政部昨(24)日回應,陳同佳來台必須由台方到港人員確認身份及帶回,否則會有安全疑慮。據悉,陳同佳今(25)日不會啟程來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港府要堅守法律原則底線,不能讓境外人員在香港執法。
據香港《東網》報導,張達明在當地電台節目中指出,陳同佳如果是純粹基於個人選擇,自願到台灣受審並沒有問題,但如果由港府介入事件並安排他到台灣,反而要更小心處理,因為港台兩地法律制度不同,港府需要考慮如何確保陳到台灣後,能夠得到公平公正審訊。他認為港府可考慮修改現行法律條文,容許香港法院審理港人在外地殺人的案件。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22日宣布,「已致函要求港府同意我方檢警前往香港押解陳同佳,然而港府卻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張達明對此表示,台方提出派人到香港押解陳同佳,港府應該要堅守香港法律原則底線,不能容許讓境外人員在香港執法。
港府先前也稱,台灣執法當局在港並沒有執法權,這次是陳同佳自願到台灣自首,台方可以在他抵達後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
港府再指,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既然陳已經自首,台方應該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搜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並根據程序處理。
▼內政部長徐國勇。(圖/記者徐斌慎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23日在立法院受訪時回應,有關陳同佳案都轉給陸委會處理並強調,「我們沒有拒絕他入境,而是『註記』,如果沒有掌握殺人犯搭機狀況,搭哪一班飛機來都不知道,會不會有飛安的危險?如果坐飛機發現旁邊是殺人犯,你的感受是什麼?且電子簽證屬於觀光用的,他不是觀光客,怎麼能用自由簽證呢?」
徐國勇也說,「即使要自由簽證,我們也必須掌握狀況,並沒有拒絕入境,他可以來,只是要臨櫃去申請簽證。」他相當困惑為何被解讀成拒絕入境,「我不客氣地講,港府做這些操作,有些不了解狀況的人還跟著港府講這些話,等於是被他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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