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王致凱/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5日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若認為其權力因學校管教措施而受到侵害,都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也不再限於遭「退學」處分的學生才可提起救濟。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理由書,台中長億高中一名張姓學生,先前因叼菸遭記小過,之後又因無照騎車遭記大過。張生不服提起救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均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駁回,認為他受教育權力並未受到重大影響。
另外,新竹一名傅姓國中生則是先前因病未參加學校考試,雖然事後補考,但學校卻將其成績以7折計算。傅姓國中生不服,同樣提起行政訴訟,卻也被法院依第382號解釋駁回。上述兩案當事人均認為,釋字第382號解釋已經侵害其訴訟權利,因此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會議25日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另外,釋字第382號解釋文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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