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男坦承違規事實明確,但實為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違規,非故意行為。(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苗栗縣一名連姓駕駛因尿急闖紅燈被開4000元的罰單,他表示,自己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狀,尿意十分急迫已到無法忍受狀況,請求法官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為,連男情況未達「危及生命、身體緊急程度」,也可停車在車上小便,因此駁回。
判決指出,連男2018年10月19日行經竹南鎮光復路與華東街口附近,因紅燈左轉被員警攔停告發,處4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連男不服,今年4月11日提起行政訴訟。
連男主張,因有尿意將車停靠在附近超市想要使用廁所,但後來發現並無提供廁所,只好再次開車到附近超商,途中先行停等紅燈;因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狀,尿意十分急迫,已到無法忍受狀況,只好先觀察路口無左右及對向來車,在生理及病理的壓迫下闖越紅燈。
▼法官認為,連男也可在車上小便。(圖/示意照/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連男說,後來被警車鳴笛示意靠路邊停,他希望員警先讓他到超商如廁;員警好心直接與路旁住戶商借廁所,並陪同他進入廁所。他坦承違規事實明確,但實為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違規,非故意行為。
對此,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法官表示,連男雖稱當時尿急迫不得已始闖紅燈左轉,尚非屬「對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且急欲如廁,明顯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的緊急程度。
法官指出,而連男於車上急需小便,亦可停車而於車上採取應急作法解決,若無法尋找廁所而致於車內小便,僅造成一時不便利性或車內難聞味道情形,難認符合緊急避難;且闖紅燈如同置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因此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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