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證稱,「我主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圖/示意照/取自pakutaso免費圖庫)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和13歲的小女友小美(化名)發生關係,因此吃上官司。小美則替男友求情,「當下是我主動跟被告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法官認為,陳已賠償對方5萬元和解,且未違反對方意願,因此判1年7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男有毒品前科被判刑3月確定,2017年12月透過Instagram認識小美,雙方進而交往,並在2018年4月時,在他的租屋處和她嘿咻。少女返家後被媽媽質問,她才坦初嘗禁果,被媽媽帶到警局報案。
小美對警方說,「我與被告發生關係都是你情我願,雙方合意的…我主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下是我主動跟被告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他有同意。」員警問「陳男知不知道妳實際的年齡?妳曾否告訴過他?」她表示,「他知道,剛開始認識時,我就有告訴過他我13歲、就讀國一。」
▼小美和陳男透過IG認識交往。(圖/示意照/取自pakutaso免費圖庫)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4歲女子,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認知未臻成熟,仍處於懵懂狀態,竟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與性交,對她身心健康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交往,均造成負面影響。
法官考量被告已與小美媽媽和解,賠償5萬元;並審酌兩人發生性交時乃出於雙方交往情誼,並未違反她的意願,且犯後坦承犯行,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處1年7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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