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買票」女村長撇清:一旦賄選就離婚 二審逆轉改判當選無效

▲▼屏東縣馮姓村長遭高雄高分院判當選無效確定。(圖/翻攝選舉公報)

▲屏東縣馮姓村長因老公花錢幫妻子買票,遭高雄高分院判當選無效確定。(圖/翻攝選舉公報)

記者徐愷昕/屏東報導

屏東馮姓女村長遭控在去年選舉期間,丈夫以一票500元向3位里民買票。法官審理時馮女堅稱不知情,還稱為避免此事發生,她有與丈夫立約一旦賄選就離婚。一審採信馮女說詞判她當選有效,但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馮女結婚44年,過去丈夫曾任3屆村長,她也有助選,不可能不知買票一事,改判當選無效確定。

據判決,馮女的丈夫張姓男子過去曾當選過3屆村長,2018年因腳傷問題決定不再參選,改由馮女代夫出征,不料競選期間,張男為了讓馮女當選,竟於11月投票日前以一票500元的金額,向曾姓村民及他的兒子、孫女一共3人買票,賄選屬實確定。

案情曝光後,檢方立即對馮女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法院審理時,馮女表示自己相當無辜,對於丈夫賄選一事完全不知情,而此次選具期間因擔心丈夫會過度輔選,有害清廉形象,她還與丈夫簽署了協議,「一旦競選過程中做出違反選罷法的事情就離婚」,不料丈夫還是做出賄選行為,而夫妻倆目前確定已在張男被判有罪後登記離婚。

一審法官採信馮女說詞,認為張男曾任3屆村長,對於選舉操作熟悉,極有可能自發性買票,因此不能單就2人夫妻關係,就直指馮女為共同買票者,判她當選仍有效。

全案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馮女結婚44年,張男好心協助競選,按經驗法則應該會與老婆商議討論競選對策,且馮女最初偵訊時未提及離婚協議的約定,當選後才表明有此事,又2人對於簽署過程、內容說法不一,當中感覺並不單純,且夫妻雖在上訴二審期間登記離婚,但目前仍繼續同住,這協議書明顯可能是個為了當選無效勝訴的幌子,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馮女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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