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11月潛入女廁上廁所,以手機伸入隔間偷拍,被女子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11月間某晚在中壢區某機車行女廁內,發現隔鄰有女子上廁所,以手機伸入隔壁門板下方偷拍,女子如廁時發現下方有手機對著她下方拍攝立即報警處理;林男在警訊時坦承犯行,但辯稱因為太緊張加上手機記憶體不足沒拍攝成功,警方將手機送往鑑識後確認沒有偷拍畫面與影片,檢方30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8歲的林姓男子在中壢區某家機車上班,去年11月15日晚間6時35分竟進入店內女廁所,剛好隔壁有陳姓女同事上廁所,林男聽見隔壁有人,竟以手機伸入隔壁下方偷拍,陳女驚覺下方有白色手機正對著她拍攝,立即報警處理,林男被隨後趕來員警逮住。
警訊時,林男辯稱因覺得男廁所很髒,見女廁無人才想「借用」,剛好聽見隔壁有人上廁所,好奇心驅使下以手機偷拍,但因為太緊張忘記是否開啟錄影模式,剛好手機記憶體不足未拍攝成功。
陳女則指控林男確實有偷拍她,當場被抓到,不知道林男到底拍了多久,林男事後也坦承犯行,警方將林男手機送往鑑識,但並無查出有拍攝到不雅影片或照片;檢方認為,林男雖有偷拍女子個人隱私部位之行為,但查無證據足認拍攝內容確有女子隱私部位,僅能認屬未遂,足難以妨害秘密之罪責相繩,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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