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警員在大同分局、交通大隊期間浮報督導勤務時數,被法院判緩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局李姓巡官,涉嫌虛報加班時數,被檢察官起訴認定溢領了13個小時,共2876元的加班費,涉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本案犯罪金額低於5萬元,但李不僅自白犯罪,還主動繳回自認溢領的1萬5千多元,超出犯罪所得,因此給予2次減刑,判他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李姓巡官畢業於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2016年間,任職於台北市大同分局,隔年7月起,調任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檢方起訴指控,他涉嫌在兩單位任職時,明知沒有執行督導勤務,卻虛偽填寫超勤時數,各9小時、4小時,因此多領了2876元的加班費。
全案經大同分局抽查督導情形時發現浮報加班時數問題,李坦承因剛到新職,對業務不熟悉,所以在辦公室處理其他業務,沒有時間去實際執行督導,怕將因此被懲處,所以虛報勤務時數,並主動繳回1萬5千多元的加班費,寫公文向服務單位致歉。
法官考量李沒有前科,月薪約6萬元,詐領的加班費金額不高,且從警經歷已累積153 次嘉獎、記功4 次,案發後已遭停職中沒有收入等情況,同意給予他2次減刑並且緩刑的機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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