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男子2019年5月間不滿被開罰單,憤而打電話給市府交裁決所嗆聲「我要做炸彈送市府、監理站」等語,地院依恐嚇公眾罪判刑2個月。(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因不滿交通違規遭警方裁決結果,於2019年5月間打電話給市府交通裁決所,向承辦的許姓女子嗆聲「我要做炸彈,改天送一顆給監理站、再送一顆到市府,有種把我槍斃…」黃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恐嚇公眾罪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地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因不服交通裁決,於今年5月22日上午9時,在桃園市中壢區住家打電話給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向承辦的許姓女子恫嚇「我要做炸彈、改天我要送一顆炸彈到監理站,再送一顆到桃園市政府,有種現在來把我槍斃,反正我已做最後的決定,我也不想活了」、「正我沒有工作空空的,我現在不殺人,人家會殺我」等語,許女接獲後立即報案處理。
警方據報後約談黃男到案說明,黃坦承不滿交通裁決結果才打電話,檢方根據警方提供報案紀錄、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壢分局受理報案紀錄三聯單等證據佐證,依恐嚇公眾罪提起公訴。
地院法官認為,黃男犯行涉及刑法恐嚇公眾罪,黃男在電話中,先後對許姓承辦女子恫嚇,審酌黃男僅因不滿交通裁決,不思以理性合法方式處理,撥打電話恐嚇,體念黃男犯後坦承罪行,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與犯罪動機等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壹日,本案還可上訴。
【更多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