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姓男子2018年底搭乘高鐵時,攜帶6支原住民長箭,被高鐵人員請下車後,反告妨害自由、公然侮辱,台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圖/記者白珈陽翻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高雄林姓男子2018年12月搭乘高鐵,帶了6支原住民傳統長箭(箭頭為尖銳鐵釘)被保全人員發現,驚動高鐵董事長江耀宗親自下令,出動列車長、副站長、保全員及鐵路警察,多人請他下車,事後林男竟認為高鐵人員妨害到他的權利,反告高鐵董事長及上述等4人妨害自由及公然侮怒等罪,但台中地檢署認為高鐵旅客運送契約明文規定不得攜帶危險物品,且透過監視器畫面也未見有身體接觸或強制等行為,因此4人均不起訴處分。
中檢不起訴書指出,高雄市林男去年12月6日搭乘高鐵列車,從高雄站上車準備到北部,但保全員巡視車廂時,在他座位前方網狀置物架,發現以月曆紙包裝的長條狀物品,經詢問,林男告知是原住民傳統的箭,保全員認為有安全上的疑慮,馬上回報列曾姓車長,又回報到董事長江耀宗,江耀宗親自下令,要求列車長、李姓副站長依規定處理。
▲▼林男攜帶的6支原住民傳統長箭。
高鐵列車抵台中站時,李姓副站長與鐵路警察人員據報進入車廂,徵得林男同意後,查看林男長條狀物品,確認為原住民傳統箭,箭頭有尖銳鐵釘,向林男告知物品不符合旅客運送範圍後,請林男下車,而林男當下未拒絕,隨後與副站長一同下車。
沒想到林男回家後,認為他被當眾請下車很沒面子,受到侮辱,覺得高鐵董事指示相關人員在公開車廂內以他攜帶危險物品為由,強迫他在台中站下車,是在羞辱、貶抑他的人格地位,怒告江耀宗等4人妨害自由及公然侮辱。
檢方調查,根據高鐵旅客運送契約第34、37條規定,旅客搭乘公眾運輸工具不得將危險物品攜入車內,違反時可令旅客在最近停靠站下車,並得處違約金。
檢察官認為,林男攜帶的原住民傳統箭,箭頭部位為尖銳金屬物,屬危險物品無誤,為了旅客安全,高鐵人員按規定請他下車,依法有據,且根據監視器內容,被告等人並沒有使用強制力或強暴、脅迫手段,或致林男人格受損、貶抑情節,因此將4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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