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男無聊沒事就在路上偷拍穿著短裙短褲的女子大腿。(示意圖/CFP)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市賴姓男大學生,5月間在捷運車廂內疑似用手機偷拍短裙女子,被警察逮捕後,經檢察官送請還原手機,發現裡面有多倒數不清的偷拍照,不過大多只是在短裙、短褲妹的大腿,雖有4、5張內褲,也無法辨識找到被害人提告,台北地檢署1日只能處分不起訴賴男,但是賴男明顯用手機來犯罪,檢察官另外向法院聲請將手機沒收。
賴姓男大生是在5月間,在台北捷運板南線的車廂椅子上,拿著iPhone手機的角度奇怪,被坐在斜對面的窄裙OL察覺有異,立即報警逮人,在等待警方到場期間,賴男又看起來在緊急刪除照片的動作,立即被依妨害秘密罪嫌現行犯移送法辦。
▲賴男說自己以前沒甚麼興趣才會偷拍女性大腿,現在跟朋友出去運動已經洗心革面。(示意圖/達志)
檢警初步勘驗發現,賴男在捷運車廂拍的OL照片中,只有裙子以下的腿部,沒有觸及隱私部位,但為了確認犯行,送北檢數位採證還原手機內檔案,跑出一大堆的照片,有各式各樣、或遠、或近的女性腿部照片,圖檔多到用電腦開啟資料夾時,還會出現當機LAG情況,「幾乎可以存滿1張4G的DVD」。
檢察官傳喚賴男說明照片來源,原本打扮隨興、不修邊幅的賴男,再次出庭時已經修過頭髮,充滿陽光氣息,他坦承,平常因為無聊,會在路上或捷運等公共場所拍這些照片,都留做自己觀賞,案發被逮之後,朋友勸他都沒有正當興趣,才會弄這些東西,開始找他出去運動,努力洗心革面。
▲檢方認定手機是賴男用來偷拍並存放女子隱私內褲照的犯罪工具,向法院聲請沒收。(示意圖/記者劉昌松攝)
檢察官考量,雖然賴男未經同意,四處偷拍女性行為不可取,但是包括一開始報案的捷運上OL在內,幾乎都只是拍到女子大腿,雖有4、5張拍到女性內褲,但無法辨識、找到被害人詢問是否提告,因此只能依法不起訴,不過拍到內褲的部分已經觸法,檢察官認定手機就是賴男的犯罪工具,還用來存放犯罪所得的隱私照,因此另外向法院聲請沒收這支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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