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名婦人與男友爭吵分手後,心生不滿向男友提出多項告訴,但全因內容不實駁回,最後自己還反被控誣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屏東70歲婦人與男友阿明(化名)相約校園運動,結束後一時興起在暗處發生關係,不料2人完事後卻發生爭執、不歡而散,過了幾天便分手。婦人因心生不滿,對阿明接連提出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告訴,但因陳述內容不實,被法官發現後,不僅告不成還反被控誣告,遭判3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該名婦人於2017年7月時,與交往2年的男友阿明相約在市區一國小內運動,運動到一半,阿明提議與婦人去附近旅社開房間,婦人表示可以在校園內直接用手幫阿明解決,2人便在校園暗處發生關係,沒想到完事後發生不愉快,爭吵完在各自返家,沒幾天就分手了。
婦人因對於過去爭吵仍耿耿於懷,事隔1個月後主動前往警局,以爭執、遭騷擾、被搶奪電話等事,聲請民事保護令,提出妨害自由告訴。9月時再出招,告阿明妨害性自主,而她為了成功控告,還向警察謊稱,「阿明在國小內掐我胸部、挖下體,逼我幫他打手槍,我要尖叫,他還摀住我嘴巴。」
檢方偵查後認為事證不足,且阿明表示兩人交往時,發生關係都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的,因此將阿明不起訴處分。阿明在獲得清白後,氣得反控婦人誣告,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因無法完全認定婦人在親密行為當下是完全同意的,也判她無罪。
高雄高分院二審時發現,婦人在對阿明提出妨害自由告訴時,僅承認雙方有外遇及性生活不協調的問題,從未提到任何有關性侵的事,且在接到誣告案訊問時,還稱與阿明沒有交往過,種種疑點令人起疑,顯然性侵情節並非婦人所述,認定她說謊,誣告罪確定。
法官考量婦人已70歲,過去沒有前科紀錄,判她3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緩刑2年,期間須受保護管束,並參加2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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