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原本領有月薪34萬5000元的陳姓女副總,2016年11月間依照公司指示找來蔡姓研發人員,卻被以「無其他人力需求」拒絕,一氣之下乾脆寫信向總經理表明願意「以一換一」,沒想到最後自己竟然被認為是主動請辭,因而丟了工作。雖然陳女一審敗訴,但她不放棄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調閱雙方一來一往的信件,確認她的確說過願意以一換一,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陳女不滿公司不願意聘請蔡男,氣得寫信向總經理陳述自己的意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陳女在判決書中主張,自己從2009年2月間開始在某半導體公司擔任研發部副總經理,每月薪資為34萬5000元,2016年11月間執行長指示要新增兩名研發部門人員,好不容易才找到足以勝任職務的蔡姓研發人員,對方也辭去原本的工作在家等待到職,這時候公司卻以「無其他人力需求」為由拒絕,她覺得這件事關係到公司的信用聲譽,於是在同年10月30日寫信向總經理表達聘用蔡男的決心。
陳女強調,電子郵件中的內容遭到曲解,她沒有自請離職的意思,而是希望公司重視信用,保障蔡男的權益,結果2016年11月6日公司就以內部郵件的方式宣布自請離職的消息,甚至命令交還工作用的電腦,拒絕讓她繼續提供勞務,雙方的僱傭契約顯然不是合意終止,這才決定提告為自己討回公道。
▲蔡女強調自己沒有請辭的意思,卻在寫完信後7天被迫離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而該半導體公司派員出庭反駁,陳女為高級經理人,非一般勞工,待遇都是由總公司董事會決定,與勞動契約、僱傭契約無關,況且她在電子郵件中表明願意以一換一,公司才認定為自請離職,如今反過來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給付薪資、提撥退休金,根本沒有理由。
由於陳女一審被判敗訴,她不滿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調閱雙方的電子郵件,發現陳女曾提及,「如果你們真的如此擔心我的團隊人數」、「我可以和蔡XX交換」、「請讓他待在公司」、「我可以離開公司」,高層則回覆,「依妳的建議,妳可以提交妳的辭呈,而我們可以聘僱這個人。感謝妳過去的服務,希望妳的未來生涯順利」,言談中明確表達出願意以一換一的意思,最後仍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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