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控「村長」直播影射性向 法院駁回:「同性戀」非貶抑之詞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指控「村長」市議員詹江村,今年與游姓女子在其服務處指開直播指他喜歡男助理,地院駁回王提告。(圖/翻攝自王浩宇臉書)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指控「村長」市議員詹江村,今年與游姓女子在其服務處開直播指他喜歡男助理,地院駁回王提告。(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綠黨籍市議員王浩宇指控國民黨籍市議員詹江村,於今年5月間與游姓女子在其服務處開直播,游女直指他喜歡某位男助理,詹則在旁附和,王事後以名譽受損為由向2人求償各20萬元,地院法官以「同性戀」並非貶抑之詞,駁回王浩宇所提之訴。

判決書中指出,詹江村與游姓女子於今年5月27日前往王浩宇服務處,以現場直播方式透過臉書「我是中壢人」,游女指王喜歡某位男助理,還找媒體寫新聞指王陷入桃色紛爭,引起各家媒體跟進轉發,王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向地院提告游女與詹江村應各自賠償王20萬元,還必須在判決成立後10日內,在詹的臉書網站與塗鴉牆刊登道歉啟事30日。

法官認為,性傾向是屬於個人私密之事,並不屬於公眾人物應被討論範疇內,詹、游2人在法庭指稱,他們所討論之事屬於「公眾人物、公益之事」範疇,「同性戀」一詞描述的是性傾向,應屬於中性詞彙,目前國內多元開放社會中已獲相當認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中也揭明對同婚權利的保障,「同性戀」並非有貶抑之意。

法官在判決書中還解釋,若指稱他人為同性戀,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名譽權受損,不代表法律支持「同性戀」為貶抑之詞,形同法律公然對「同性戀」歧視的態度,所以應平等對待同性性傾向者原則。王浩宇以詹、游兩人言論提告,即使所述內容不一定為真,但並未導致其名譽受損,因此駁回王之提告,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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