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警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與對方父母簽下和解書卻又違約。(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綜合報導
一名擔任警察的人夫和少女發生關係,少女父母得知後勃然大怒,雙方簽下和解書,約定在少女20歲之前都不再見面,若違約的話,要賠償1000萬元,且男警父母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孰料,男警卻再與少女碰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男警及父母應賠償120萬元給少女父母。可上訴。
少女父親主張,男警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曾與女兒發生性關係,他勃然大怒,對方取得他的原諒之後,雙方共同簽立和解書,男警承諾在女兒未滿20歲前,應以被動的方式漸漸疏遠女兒,並規勸女兒尋求父親協助解決問題,不得再與女兒有會面行為,若男警惡意違反約定,要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以內的金額,男警父母也要負連帶保證責任。
但簽立和解書之後,男警卻主動聯繫少女,還在2017年違約與少女碰面2次,其中一次在台北捷運忠孝復興、南京復興站,另一次則在桃園一間摩鐵發生性關係。少女父親得知後氣炸提告,向男警與其父母求償500萬元。
男警坦承有和少女見面,但否認有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他辯稱,會見面是因為少女需要幫助,他出於善意才相見,期間也鼓勵少女多和父親溝通。
法院勘驗錄音檔發現,男警在通話中曾承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還向少女父親道歉,不採信他的說詞,另依照和解書內容,男警父母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3人應連帶賠償少女父親1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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