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凌晨隨機攔檢停路旁獨坐車上抽菸的賴男,被控訴侵害人民隱私。(圖/記者孫于珊翻攝)
記者徐愷昕/桃園報導
賴姓男子凌晨把車停在路旁獨坐車上抽菸,被保安警察大隊撞見後,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無緣無故開始進行搜索,經查後搜出一包K他命,致賴男因無正當理由持有毒品,遭罰2萬元及須上6小時反毒講習。賴男回頭控警未經同意便擅自搜索,法官審後認定警搜索當下確實欠缺依據,已侵害人民隱私,撤銷原處分。
據判決,賴男表示,2018年4月凌晨2點時他將小貨車停路旁坐車上抽菸,被桃園保安警察大隊撞見後,員警在未經他同意下擅自主動搜索他的車及身體,經查搜出1包K他命。賴男當場表示他從未吸毒也沒錢買毒,但員警卻自導自演稱他持有毒品,讓他相當錯愕,做筆錄時還一直強調「繳2萬就沒事,何必找麻煩」,最後賴男因無正當理由持有三級毒品,遭裁罰2萬元,及須上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他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預審理時詢問蔡警當初是基於什麼理由或犯罪疑慮搜索賴男,蔡警表示,「因為賴男當時在清晨獨自一人,覺得形跡可疑,問他獨自一人在做什麼,他講不清楚,我們就盤查。」
法官審時認為,根據蔡警所述當日會臨檢賴男是因他清晨把車停在路邊,但根據Google地街景查詢,賴男停車處在橋下附近的一般公共道路,客觀上此處並非容易發生危害的地方,也不屬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以此處不適對任意車輛恣意臨檢,又縱使賴男把車停在紅線,警方也不該因此理由就合理懷疑他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法官審酌,不論賴男是否同意接受搜索,警察都不得無故對當下沒有任何犯罪嫌疑或危害民眾的車輛做檢查、搜索,因此判定保安大隊此次臨檢有疏忽,因欠缺法律依據就任意隨機搜索,妨害人民在先,且出於主觀、僥倖的隨機查察,已明顯侵害人民隱私權,所以這次搜出的K他命不具證據力,賴男訴請的訴願,因警違反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撤銷原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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