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部分刑期定讞,將再發監。(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頂新混油案前董事長魏應充二審遭重判15年,案件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6日作出部分駁回、部分撤銷的判決。魏應充這次遭駁回定讞26罪,其中的7罪不得易科罰金,分別定讞有期徒刑1年6月、8月、11月2罪以及7月3罪,合計5年9月,其餘19罪均得易科罰金,魏應充將再發監執行。
彰化地檢署2014年間依據越南工商部函文,認為頂新油品越南供應商大幸福公司,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故檢方認定大幸福公司外銷給頂新公司的油脂,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用於食品,因此起訴頂新集團的魏應充等人。
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根據鑑定人意見,認定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其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且再經越南工商部、外務廳函覆,認為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其外銷之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而不能供食用。故此,二審改認定魏應充有罪,重判15年。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6日作出判決。最高法院認定魏應充犯下販賣假冒食品共26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共7罪,依序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7月,其餘19罪均得易科罰金。總計定讞的罪刑共5年9月,但依實務做法,檢方將聲請台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魏應充實際執行的刑期並不會這麼長。
此外,頂新公司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越南大幸福油品進口商楊振益,這次則分別被駁回定讞21罪、32罪與39罪。頂新公司則遭駁回定讞53罪,均可易科罰金。此外,魏應充被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的部分共45罪。至於頂新先前針對外國函文的證據能力,以及檢方起訴後未經法官同意赴境外取證之證據能力,請求大法庭做出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因本次做出判決後,認為這部分並無法律上爭議,無庸聲請大法庭解釋,這次也一併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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