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角膜塑型片+點眼藥水!9歲女童矯正近視2年「左眼失明」 醫判賠903萬

▲▼眼睛。(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北1名9歲女童因近視前往眼科求診,在配戴角膜塑型片後卻因醫療疏失,導致左眼失明。(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台北1名9歲女童因近視前往某眼科求診,在醫師建議下配戴角膜塑型片,後來因眼睛不適,有再搭配類固醇點用,整個治療時間長達2年。但女童最後因眼壓過高,在誘發青光眼後左眼失明,右眼視力也僅剩下0.16。女童及父母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眼科診所、醫師應連帶賠償903萬餘元,仍可上訴。

女童父母表示,女童2013年時因近視到關心眼科求診,當時醫師建議可自費搭配「角膜塑型術」診療,再經討論後,女童開始長期配戴「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但配戴過程中都會感到不適,出現紅腫、癢痛等症狀,因此回診時醫師開了類固醇藥水讓她搭配使用,同時囑咐女童繼續配戴塑型片。

女童從2013年2月開始花整整2年的時間配戴塑型片,同時還搭配類固醇眼藥水抑制腫痛,但隨著時間過去視力卻沒有好轉,2015年2月時她左眼視力急速退化,到台大醫院就診後,經診斷確認是眼壓長期過高,誘發青光眼、造成視神經受損,最終不幸地,女童左眼失明確定,右眼視力也僅剩0.16。

女童父母認為,女童長期點用類固醇但醫師卻沒有定期監測眼壓,事前也未告知使用類固醇有高風險失明可能,放任管理下才導致女童失明,認為揚醫明顯有過失,提告求償診所及醫師應賠償女童2085萬元、女童父母各200萬元精神撫慰金。

眼科診所法庭上辯,女童先前看診時,主動說要戴角膜塑型片,他花1個小時仔細評估後才同意配戴,且他提供的塑型片為衛服部核可,女童媽媽當下也已簽定視力矯正同意書。而配戴過程中他也表示過,一旦出現不適就停止配戴並回診,這部分同意書的捍衛教手冊也都有詳細說明。

醫師在法庭中表示,他會開類固醇給女童是因她有出現過敏性結膜炎症狀,開藥前他已透過細隙燈、觸診方式檢查女童眼壓,開藥後也有告知女童點藥期間為3天,眼睛癢再點,不癢就停藥,且經他確認,那罐藥並不會導致眼壓升高,認為自己已善盡診療義務。

法院審理時認為,醫師2年來一共開了22次類固醇用藥給女童,經查,藥物仿單上明明就有註明長期使用會導致眼壓升高、青光眼等疾病,但診所處方收據上卻沒任何警語或副作用說明,倘若醫師有明確告知風險,父母基於愛女心切,就不可能讓女童長期點用,對此認定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醫師又辯,處方收據一般都會記載該藥物含有類固醇,而一般人也應該都具備「類固醇不宜長期使用」的常識。法官認為,醫師說詞顯示他無視醫療專業和注意義務,身為1名醫師本應把藥物效用和治療風險告知病患,故不採信他的說詞。

法官諮詢榮總、衛福部醫審會的鑑定意見後認為,長期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本應定期檢測眼壓,但根據女童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紀錄,明顯有疏失,最後判醫師和診所須負賠償責任,賠償女童803萬餘元、女童父母親各50萬元,共計90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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