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暑假打工當車手,分到贓款1000元,下場遭判刑1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石姓男大生,暑期打工當車手分到千元贓款,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他上訴求情,表示自己是大學暑期打工,一時失慮才會犯下錯誤。但法院查出,他案發前幾個月曾任車手,當場打臉。
判決書指出,石男2018年8月6日加入由吳男、蔡男所組成的詐騙集團,隔天便依照蔡男的指示,到屏東取得蔡男所交付受害人的提款卡、密碼,先後到屏東、高雄的超商ATM提領2萬、1萬9千元,其餘詐騙得來的8萬1千元,則由其他同夥提領一空,事後他也獲得1000元的贓款。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石男正值青年,四肢健全、智力正常,卻不思合法管道謀生,竟因貪圖不法利益而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非法提領被害人所匯的款項,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
石男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表示自己沒有前科,行為時僅18歲,涉世未深、智慮尚淺,適逢大學暑期打工賺錢,是一時失慮才會犯錯,惡性較輕,實際分得不法利益僅1000元,並賠償郭女8萬元和解,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並予以宣告緩刑,實有未當。
但法院發現,石男2018年5月29日、30日已有4次擔任車手取款的行為,當時也非暑假打工期間,遭判刑1年10月,可見他並不是初犯,將他的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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